DB37/ 280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分为七个部分: ——第1部分:汽车制造业; ——第2部分:铝型材工业;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 ——第4部分:印刷业;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 ——第7部分:其他行业。 本部分为DB37/ 2801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部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国合循环经济研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崔兆杰、张新端、邵倩倩、王艳艳、孙晓梅、宋婷婷。
本部分规定了山东省铝型材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处理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现有铝型材企业或生产设施表面处理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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