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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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环办便函〔2022〕433号
发布日期 2022-11-25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有关要求,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推动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部组织编制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张金勇
  电话:(010)65645536
  邮箱:hysjge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11月25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1.21 M】 下载  |  查看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0.6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概览
一、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规范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等全流程监管
2. 分类管理
• 4类排污口: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业、其他排口
• 3级管理:重点管理(工业/园区)、一般管理(规模化养殖)、简化管理
二、关键制度
1. 备案制度
实行网上备案(5个工作日内完成)
分类提交材料(重点/一般管理需论证报告)
变更/停用需及时更新信息
2. 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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