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为及时、有序、高效开展医疗废物的管理及处置工作,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46号)等法规文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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