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和指导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8月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的总体要求、处理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测要求和运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作为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的技术参考依据。 储能类、消费类等其他类型的废锂离子电池,以及锂离子电池生产废料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在保质期内的返厂故障检测、维修翻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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