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 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 生产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提出了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 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 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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