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规财〔2017〕88号),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1.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浙江省实施方案 2.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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