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环境监测站、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8 年 7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提出了石油化学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学工业和合成树脂工业(聚氯乙烯树脂生产装置除外)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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