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我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65号公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45号令)等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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