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设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 B、附录C、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电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池工业(包括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锂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等)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中,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气锅炉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发布前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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