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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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公告2020年第54号
发布日期 2020-11-24
实施日期 2021-01-0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已纳入《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给出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是否超过1贝可/克(Bq/g)的结论。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已纳入《名录》,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我部将根据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对《名录》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1月2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印发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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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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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是一份列出了在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可能对辐射环境产生影响的矿产资源及其相关工业活动的文件。以下是对该文本内容的分析:

1. 文本列出了一系列矿产类别及其相关的工业活动,这些活动可能需要特别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以确保环境安全和符合相关法规标准。

2. 矿产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稀土涉及各类稀土矿(如氟碳铈矿、磷钇矿和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选矿和冶炼;独居石的选矿和冶炼。
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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