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依据印刷版式和承印材料的不同,规定了不同印刷油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工艺过程的VOCs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要求,提出了VOCs监测方法及印刷行业控制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自本标准各时段排放限值实施之日起,替代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波、张晖、刘乙敏、叶代启、王明旭、廖程浩、刘剑绮、杨利娴。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10月22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0年10月22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辖区内印刷企业工艺过程使用的油墨(处于即用状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含量限值,规定了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版(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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