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及部分工业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要求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本标准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四项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及重点工业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标准实施的监测要求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本标准不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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