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删除第二段中的"以及《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4号)"。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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