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排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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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1-31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7月28日发布了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5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名录规定“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不同行业规定了不同的实施期限,如造纸、水泥制造等行业实施时限为2017年、陶瓷制品制造实施时限为2018年、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实施时限为2020年。被纳入名录中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之前是否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适用有关排污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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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关于排污许可证办理问题的回复
关键信息:
1. 实施时限排污单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如造纸行业2017年,陶瓷行业2018年等)。
2. 提前办理要求
名录时限前已排污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许可证。
名录时限后建成的单位,需在生产或排污前申请。
未到时限的现有企业,暂不需办理
3. 地方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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