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省分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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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云政发[2016]39号
发布日期 2016-05-08
实施日期 2016-05-08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云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滇中新区管委会:
为推进滇中新区建设,发挥新区带动全省经济建设的引擎和龙头作用,加快我省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云南滇中新区的批复》(国函暡2015暢141号)和省委、省政府对滇中新区管理体制的有关意见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强化对新区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将涉及项目投资、建设、招商引资、生产经营活动等54项省级行政职权(见附件1)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将行政职权实施情况定期上报原省级实施部门备案。在新区设置派出机构的,在新区范围内,由其派出机构行使相应的省直部门授予的行政职权。另外,根据滇中新
区管理体制调整情况,撤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的决定》(云政发暡2013暢151号)中授予滇中新区实施的涉及社会管理和其他事务的5项行政职权(见附件2)。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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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行使部省分级行政职权等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9号).pdf 【0.2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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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
核心内容:
1. 目的
加快滇中新区建设,发挥其带动全省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
强化省级政策支持,促进云南省跨越式发展。
2. 授权事项
授予滇中新区管委会 54项省级行政职权(涉及项目投资、建设、招商引资、生产经营等)。
新区管委会需定期向原省级部门备案职权执行情况
3. 调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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