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大学、湘潭大学。 本文件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5日批准。 本文件自2024年9月25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工业炉窑主要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发布后,国家或湖南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且指标值严于本文件时,按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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