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F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08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9 年 08 月 13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 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提炼金属的排污单位,属于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加工业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中,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焚 烧处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处 置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生活垃圾焚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 31573)及其他无机化学工业专项排放标准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无机化学工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生产设 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853);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废矿物油加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 物治理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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