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ZDB/Z 140—201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指引》,与SZDB/Z140—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5版的第3章); b) 更改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内容,将其调整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验收意 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部分(见4.1~4.3,2015版的4.1、4.2); c) 增加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程序和要求(见第5章); d) 增加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方案编制与实施的技术要求和内容(见5.3); e) 增加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内容(见5.4); f) 删除了水土保持、清洁生产水平评价和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监测结果比对相关内容(见2015版的A.2.2.2、A.8和C.6.2); g) 删除了公众意见调查(见2015版的A.10、B.10、C.9和E.3); h) 更改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监测报告(表)编制的推荐模板(见附录A~附录E,2015版的附录A~附录D); i) 增加了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的参考内容(见附录F和附录G)。 本文件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生态环境智能管控中心、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编制。 本文件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类别,参照相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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