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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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函[2020]94号
发布日期 2020-04-23
实施日期 2020-04-23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建立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是提升环评管理效能、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根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 号)、《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 号)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扎实推动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地见效。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 2020 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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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函.pdf 【0.5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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