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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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23-10-16
实施日期 2023-10-1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青海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市(州)分局: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推进企业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修订了《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0.3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青海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概览
核心目标
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适用范围
1.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按《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筛选)。
2. 第三方环境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评价等级与标准
四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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