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
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biological pharmaceutical products category, chemical pharmaceutics preparations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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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技术规范
文件编号
HJ1256-2022
发布日期
2022-04-27
实施日期
2022-07-01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藏药、蒙药等民族传统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以及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类药物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等排污单位。
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类等药物的医药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按照HJ 882执行。中药制造业排污单位提取某种特定药物成分生产设施,其污染排放的自行监测按照HJ 881执行。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原文附件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pdf
【2.8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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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概览
AI版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中药 、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 1256•2022)》是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旨在指导和规范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以下是对该标准文本内容的分析:1. 发布与实施日期 : 该标准于2022年4月27日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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