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改善上海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上海市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伏萍、姜勇、全轶枫、蒋长龙、黄成、鲁君、李莉。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非道路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内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装用的柴油机和道路用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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