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军辉、姜涛、孙蜀、冯小琼、熊文朋、梅林德、徐雪梅、尹寒梅、刘政、钱骏。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