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经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废止。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予以修正。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办法》《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64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 (六十一)修改《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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