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高新区及各省级开发区环评审批部门: 为切实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要求的通知》(晋环函〔2025)570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分级审批规定,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优化调整,高新区及各省级开发区不再审批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其他审批权限规定按《关于印发(长治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长审管发[2025]12号)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治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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