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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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黑水发[2017]489号
发布日期 2017-11-15
实施日期 2017-12-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水利厅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黑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水利局: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要求,全面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利厅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15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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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水利厅实施《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细则.pdf 【0.1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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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黑龙江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细则概览
核心目标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保障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适用范围
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的水功能区保护和监管。
监管制度
1. 限制纳污制度开发强度限制制度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2. 分级分类管理
水功能区分为一级区(保护区、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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