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纺织染整工业的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建筑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负责起草,山东飞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丽贞、陈文兵、杨义飞、孔进、张向阳、徐少昌。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纺织染整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山东省辖区的纺织染整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废水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原料蒸煮等工序所产生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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