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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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宁环规发[2021]2号
发布日期 2021-06-29
实施日期 2021-06-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宁夏回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0.4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宁夏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概览
核心内容
该文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旨在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对守法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优化执法资源配置。
关键要点
实施范围适用于宁夏全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
清单分类分重点排污单位和非重点排污单位两类正面清单
准入条件
重点排污单位需满足12项条件(如安装自动监控、清洁生产审核、两年无违法等)
非重点排污单位需满足7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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