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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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编号 沪环规〔2026〕13号
发布日期 2026-08-11
实施日期 2026-08-15
起草单位 无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情况、约谈整改方案、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公开。”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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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修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的通知.pdf 【0.21 M】 下载  |  查看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pdf 【0.27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进行了修改,主要调整包括:
1. 将第一条中的法律依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明确约谈情况、整改方案及整改结果原则上应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该修改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规定文件将根据通知内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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