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决定对《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2. 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情况、约谈整改方案、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公开。”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14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文字调整后,重新发布。 附件:修改后的《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约谈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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