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科学、规范地制定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附录 B、附录 C、附录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的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的制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内分泌干扰物及高富集性有机物等物质的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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