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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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政办发[2008]120号
发布日期 2008-08-15
实施日期 2008-08-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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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pdf 【0.0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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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概览
审批权限划分
1.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自治区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取水
边界河流(国际、省际、设区的市边界)取水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取水
地下水日取量≥1万立方米
2. 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水
(市、区)边界河流取水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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