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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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9-17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根据《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三十九项: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社区医疗、卫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疗养院等其他卫生机构,新建、扩建床位500张及以上的(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编制报告书。先咨询如下:有个某市妇幼保健院易址搬迁,搬迁前后地理位置属于同一个行政街道,直接距离两公里,新选址的地方纳污水体、医院污水去向与搬迁前相同,搬迁后规模由原来150张床位扩大到500张,即新增350张床位。请问按照名录及修改单,本项目是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因为新增规模没达到500张及以上。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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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的咨询回复
关键信息:
1. 咨询背景某市妇幼保健院易址搬迁,搬迁前后位于同一行政街道,规模由150张床位扩大至500张(新增350张)。
2. 咨询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新增床位未达500张,是否只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回复要点
结论搬迁后床位达500张,视为异地新建500张床位的妇幼保健院,需按《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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