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各派出机构,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新修订或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厅对原有的《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严格贯彻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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