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31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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