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引导企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替代溶剂型产品和原辅材料,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推动浙江制造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适用于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本文件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制定。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
本文件规定了木质家具制造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要求、适用技术、涂装施工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木质家具制造业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木质家具制造业主要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木质家具制造(C2110)、竹、藤家具制造(C212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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