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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