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生态环境机构), 市局有关处室、 单位: 为深化环评 “放管服” 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 021 年版)》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33 号)、 《关于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办发〔 2019 〕 2 号), 经研究, 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 年本)》,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局审批处室组织实施): (一)化学原料、 造纸、 石油加工、 酿酒、 印染、 造船拆船、 电镀(含电镀工艺)、 淀粉制造、 危险废物处置、 钢铁、电力、 平板玻璃、 轮胎制造、 采矿等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其他《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 年本)》中的 A 类建设项目。 (三)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含辐射类)。 (四)临时负责莱芜高新区建设项目。 二、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含生态环境机构, 下同)负责辖区内《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 2 021 年本)》中 B 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工作。 高新分局、 章丘分局同时负责辖区内《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2021 年本)》中 A 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三、 对确需建设的钢铁、 电解铝、 水泥、 平板玻璃、 船舶、 炼油、 轮胎、 焦化、 铸造等过剩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 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确认文件, 煤炭项目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减量确认文件, 方可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 对环境影响大、 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环评审批。 其中, 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 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或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区)的意见。 五、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 021 年版)》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六、 有关要求 (一)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其审批环评文件的审批行为和程序合法性、 审批结果合规性负责。 环境影响评价处、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中心等处室、 单位做好政策和技术指导, 按计划组织对全市环评文件质量技术抽查。 (二)规范环评审批工作程序, 实施 “经办人、 审核、 审批” 三级审核制度。 环评文件审批决定须由经办人签字, 科(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单位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予以做出, 批复文件加盖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受理公示期限为 10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受理公示时限为3个工作日;在做出审批决定前, 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 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 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 (囚)对年度重点项目纳入 “ 绿色通道 ” , 优先办理。 做好环评审批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 、 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确保服务指南准确度, 落实 “ 一窗受理” “ 一网通办” 。 七、 法律法规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济环字[2019] 40 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审批目录( 2021年本)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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