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 港口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书晶、赵朔、宋闯、高欣野、侯勇、王小娜。 本标准由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各港口所属单位对其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进行识别和评估,规范企业危险废物 全过程管理;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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