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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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发[2017]56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实施日期 2017-12-22
发布部门 国务院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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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本文件为来自国务院的通知,文件编号为国发〔2017〕56号,发布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引述法律通知首先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纳税人定义根据该法律,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他们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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