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线装置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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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环办便函〔2025〕213号
发布日期 2025-06-22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征求意见稿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适应射线装置技术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射线装置辐射安全管理,我部对2017年发布施行的《射线装置分类》进行了修订,形成《射线装置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发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6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张鲁宁
电话:(010)82205726
邮箱:zhangluning@chinansc.cn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知兴东路9号
邮编:102445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 马立峰
电话:(010)65646156
邮箱:ma.lifeng@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射线装置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
3.《射线装置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射线装置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0.40 M】 下载  |  查看
《射线装置分类(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0.88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射线装置分类概览:
一、分类依据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相关规定,按潜在危害程度分为:
• Ⅰ类:高能量,事故可致严重放射损伤(如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
• Ⅱ类:中等能量,事故可致较严重损伤(如医用加速器<100MeV、工业CT)
• Ⅲ类:低风险
• Ⅲ•A类:固有安全性一般(如医用诊断X光机)
• Ⅲ•B类:高安全性(如≤5kV的X射线装置)
二、分类标准
1. 医用/非医用分类管理
医用含治疗、诊断设备
非医用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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