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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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桂环规范〔2018〕2号
发布日期 2018-03-27
实施日期 2018-03-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 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 81 号)规定,排污单位不能用监测或者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排污量。
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区将按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 号)中规定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本公告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7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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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pdf 【0.1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广西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公告概览
核心内容
广西环保厅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等规定,对无法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等行业,采用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关键要点
1. 适用范围
小型第三产业(住宿、洗染、美容美发、洗浴、汽修、摄影等)
无法通过监测或常规方法计算排放量的情形
2. 测算依据
采用环保部《环办〔2014〕80号》文件中的特征值系数
按行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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