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 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第 81 号)规定,排污单位不能用监测或者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排污量。 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区将按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 号)中规定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法计算的小型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污染物排放量。本公告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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