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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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发[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03-14
实施日期 2019-03-1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地区各部门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契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大气污染防治机制不断完善,全省空气质量保持稳定,部分指标明显改善。2018年,全省空气质量年均浓度实现连续4年全面达标,珠三角实现PM2.5年均浓度连续4年达标。但是,臭氧(O3)浓度呈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最主要污染因子。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生成O3和PM2.5的重要前体物,是制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达标率)和实现全面达标的关键因素。
“十三五”期间,国务院对广东等16省(市)实行VOCs总量控制考核。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三五”VOCs总量减排目标,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做好工业企业环评服务指导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粤环发〔2018〕6号)要求,现就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VOCs总量指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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