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1205执行;废铅酸液处置的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1208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其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HJ819执行。排污单位自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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