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通告。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范围内,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及本通告确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各区(含功能区)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负责审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公告》(津环规范〔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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