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并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科技大学、华北制药集团环境保护研究所有限公司、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斌、任爱玲、赵文霞、宋玉、韩静、段二红、杜昭、律国黎、王勇军、周崇辉、邢志贤、李亚卿、冯媛、俞磊、王欣、姜建彪、赵鑫、杨丽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青霉素类制药企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恶臭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改扩建青霉素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特征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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