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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2018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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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许可证管理办法概览
适用范围
• 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城市交通噪声排放
主要规定
申报登记要求
• 按月核定,按季申报(重点污染源实行月报)
• 需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申报上一季度排污情况
• 新建/改建项目试运行期间需按实际排放申报
• 排放情况有重大改变需提前15日变更申报
许可证管理
• 一般污染源向县级环保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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