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合成树脂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合成树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合成树脂企业内的单体生产装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聚氯乙烯树脂(PVC)生产装置执行《烧碱及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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