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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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发布日期 2018-02-22
实施日期 2018-02-22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有关要求,规范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文本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试行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赵国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103118
  传真:(010)66556824
  附件: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pdf 【0.8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概览
核心内容
本技术要求规范了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的技术方法,包括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测定方法、数据审核与上报等内容,适用于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关键要素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
涵盖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测定方法、质量控制等全流程
2. 重要术语
臭氧前体有机物:能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的挥发性有机物,包括:
非甲烷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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