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济南市钢城区涉及氮氧化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解除区域限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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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鲁环评函〔2020〕4号
发布日期 2020-04-16
实施日期 2020-04-1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济南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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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济南市钢城区涉及氮氧化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解除区域限批的通知.pdf 【0.19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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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除济南市钢城区氮氧化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关键信息
1. 解除依据
钢城区2020年1•3月二氧化氮(NO₂)平均浓度同比改善40.7%。
符合《鲁环发〔2018〕97号》文件要求。
2. 解除内容
自通知印发日起,取消对该区域涉氮氧化物排放项目的环评限批。
3. 背景文件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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