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指导和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E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其他工矿企业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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